无年份香槟的“年份”之谜

 行业资讯     |      2025-04-05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12年)对此类信息有所涉及,并在第20条第3款区分了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是否应当公开的界限。

他在1972年1月6日对民主德国人民军的讲话中宣称,联邦德国的某些人试图在一个德国框架范围内发展与我们的关系,这根本就是毫无意义的……联邦德国就是外国,而且是帝国主义性质的外国。两德关系并非是兼具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双重特征,而应该就是国际法上纯粹的国与国的关系。

无年份香槟的“年份”之谜

[70]Helmut Quaritsch,„Wiedervereinigung in Selbstbestimmung,S.370. [71]Dietmar Willoweit,Deutsche Verfassungsgeschichte,S.436. [72]Helmut Quaritsch,„Wiedervereinigung in Selbstbestimmung,S.370. [73]Horst Teltschik,329 Tage-Innenansichten der Einigung,Berlin:Siedler,1991,S.24. [74]Dietrich Rauschning,„Die nationalen und internationalen Prozeduren zur Herstellung der Staatseinheit,in:Josef Isensee/Paul Kirchhof(Hrsg.),Handbuch des Staatsrechts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Band VIII,Heidelberg:C.F.Müller,1995,S.131-169,hier S.141. [75]Dietmar Willoweit,Deutsche Verfassungsgeschichte,S.441. [76]Michael Kloepfer,Verfassungsrecht,S.76. [77]Eckhard Jesse/Armin Mitter(Hrsg.),Die Gestaltung der Deutschen Einheit.Geschichte,Politik,Gesellschaft,Bonn:Bouvier,1992,S.111;Hans Peter Schwarz(Hrsg.),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eine Bilanz nach 60 Jahren,Köln:Böhlau,2008,S.205. [78]邵宗海:《两岸关系》,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103页。[54]联邦德国最有影响力的报纸之一的《法兰克福汇报》甚至将《昂纳克在波恩的胜利》作为新闻头条,指出:昂纳克终于使得联邦德国彻底承认民主德国的主权国家地位……他达到了个人政治生命的巅峰……国家统一已无可能。主条约的内容为:第一,两德问题的本质是民族问题。此外,与民主德国政府提出两民族说类似的是,以民进党为首的台独势力在当下的台湾不仅主张两岸之间是纯粹的国与国关系,而且试图让台湾人民否定自身对中华民族的身份认同,从而彻底切断两岸的历史、文化和血缘纽带。[41]同年8月27日,联邦德国社会民主党所属的基本价值派和民主德国统一社会党所属的社会研究学会共同发表声明,要求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任何一方不能以自决权的名义统一另一方,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决定另一方存在的权利。

甚至被美国政府谴责为麻烦制造者的陈水扁也曾经表示,两德统一前先缔结《两德基础条约》的方式值得台湾借鉴。尤为重要的是,这一条约不是分裂条约,而是迈向国家统一这一漫长道路上的第一步。[33]参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行终字第0080号。

‘决策前的交换意见是在行政决定正式通过之前的。坦诚交流或充分表达意见只适用于个人或自然人,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为行政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人员的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区别开来,避免他们基于公共利益为行政行为决策提供充分建议时在个人生活中受到压力。关于过程性政府信息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行政程序结束后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在刑事执法机关刑事调查过程中搜集情况的记录中,或者在一个机构进行合法的关于国家安全情报的调查中,透露由秘密来源提供的秘密信息。

[17]戚红梅:《我国政府信息豁免公开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法学院,2013年5月,第122页。尽管这些仅属于危害清单中较小的范围——违法行为等——但至少比关于公共利益的笼统规定要更清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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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一般只涉及内部管理事务,对外部不具有约束力,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行政机关据此不予公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立法和涉及问题的严重性。[8] 戚红梅:《我国政府信息豁免公开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法学院,2013年5月,第116页。证据类信息对于最终做出的行政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若公开时机不当,则易造成相对人毁灭证据等妨碍执法的严重后果。

政府不应仅仅因为一旦信息披露将令政府官员尴尬,或可能会暴露政府的错误和疏忽,或因为一些假设或抽象的顾虑,而不公开信息。其二,法院认为保护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的理由在于避免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与行政决定无关的信息,即使是在特定行政程序进行中获得的,因缺乏与行政决定之间的关联性也不构成特定行政行为的过程性信息。本案涉及两个过程性政府信息的问题:一是预审过程中收到的材料是否应当公开。

对过程性信息的保护只适用于决定作出过程期间,一旦决定作出,则公众有权了解决定的过程。过程性政府信息与内部管理信息可能具有相同的外在表现形式,通常被作为一类信息排除在公开的范围,两者区分的主要标准是此类信息是否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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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2012年4月30日发布,2014年7月4日废止]第9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的审批。[9]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众多,过程性政府信息的表现亦千差万别,难以一一列举,但对其进行类型化的分析仍然是必要的。

因此,是否仍然存在损害的可能性是确定商讨信息是否公开的唯一时间标准。过程性政府信息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开始后行政决定作出之前收集、制作的信息。例如,《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10年修正]第10条第1款并没有完全排除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而是认为若公开将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排除公开。在现行有效的30余件政府信息公开地方规章中,有12件地方规章通过列举的方式将过程性政府信息排除在公开范围以外,此外还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类似规定。部分地方立法[1]明确规定过程性行政信息免予公开。借鉴域外立法经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在现阶段应确立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此前提下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豁免公开的范围,通过例外条款的规定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在初步行政行为作出后,为了避免其决策错误,相对人可以充分地参与讨论和提出意见,如果初步决定不向相对人公开,就难以完成这一争辩过程。[13]参见杨登峰:《论过程性信息的本质——以上海市系列政府信息公开案为例》,《法学家》2013年第3期。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12年)对此类信息有所涉及,并在第20条第3款区分了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是否应当公开的界限。行政机关不必详细阐述最终的决定,但需要说明过程如何以及这些具有实质意义的文件在这一过程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审议中反映了决定和政策赖以形成的建议和咨询过程。

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不正当的侵犯。现代行政法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是不断地扩大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赋予其权利救济的手段。

剥夺一个人受公平审判或者公正裁决的权利。   关键词:  过程性政府信息。(二)分割原则 即使过程性政府信息存在不予公开的理由,也不意味着所有的过程性信息都具有豁免公开的特权,而应当对其进行分类,将符合豁免公开条件的过程性信息从所有的过程信息中剥离出来,其余的过程性信息仍应予以公开。而且,行政行为通过最终的决定产生影响,预备阶段的选择和考虑因素被最终决定所吸收,如果过早将其公开,会导致公众对实际行政决策的混乱印象。

(三)行政执法记录 行政执法记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制作的、对执法现场的记载,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答复、收集的证据等各种情况的客观反映。摘要:  过程性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制作的各种信息,其外延范围包括会议记录、备忘录、录音、录像、笔录、调查报告、请示、批复(答复)、(讨论)意见、函等。

日本《信息公开法》第5条规定的不公开信息中包括国家机关和地方公共团体内部或相互之间有关审议、讨论或协议的信息中,因公开可能对坦诚的意见交换、意思决定的中立性造成不当损失、可能产生国民间的混乱、可能不当地给予特定的人利益或不利益的信息。[15]Michael N.Kennedy,Escaping The Fishbowl:A Proposal To Fortify The Deliberative Process Privilege,Northwest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Vol.99[2005],No.4. [16]参见[加拿大]托比•曼德尔:《信息自由:多国法律比较》,龚文庠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56页。

公开备忘录不会干扰决定前的过程,妨碍行政决定的质量。为否定这一特权,原告须向法院证明有理由相信政府的不当行为已经发生并提供了海军之前的两份调查,显示宗教歧视在海军晋升决定中实际存在。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区分意见性信息和事实性信息。[2]过程性政府信息强调信息是在行政程序中形成的,关注其过程性。在该案中,法院依据利害关系原则来阐释公开的问题也就不难理解了。这类信息是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的交流信息。

因此,以预审意见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不予公开也是不成立的。[35]法治国家必然要求加强透明政府建设,以往被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随着实践的发展公开范围会不断扩大,当初人们所担心的那些不予公开的理由亦被不断否定,过程性政府信息作为信息公开的例外其范围亦将越来越小。

知情权适用于政府所有分支[包括执法、司法和立法部门,以及自治机构],所有层级[联邦、中央、区域和地方],以及上述国际组织的所有下属机构。具体到本案中,若预审机关的预审意见同意许可申请人的申请,那么预审行为对于其他间接利害关系人而言有可能是一种侵益行政行为,他们应当享有知情权。

初步决策信息并不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豁免公开理由,能够主张的理由主要是行政行为并不成熟,只有最终决策信息才是成熟的信息并应予以公开。法院认为公安出警结束后,这些信息不再属于过程性信息的观点并不成立。